2025年7月1日起《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B为70分以上不满90分,M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C为40分以上不满70分,D为不满40分或有严重失信行为。存在逃避追缴欠税等13种情形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对D级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采取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判D级、限额限量领用发票、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等措施,不同判级方式的D级评价保留和后续评级有不同规定,还会将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并采取严格管理措施
2025年7月1日起,《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新规中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是如何划分?哪些情形会直接判为D级呢?成为D级纳税人,有什么影响?一起来看看吧!
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对直接责任人员在经营主体被评价为D级
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
直接判为D级;
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
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
格限量供应;
除上述第十、十一项情形外,因直接判级
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第3
年不得评为A级;因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评为
D级的,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
依法依规将D级评价结果提供相关部门,
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